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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规定:“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请问这款规定的期间如何掌握 追究刑事责任,还有做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主体是谁?是公安机关经侦查后,出现修正案规定的已不缴税款、滞纳金,由公安机关直接不予起诉,做撤案处理;还是由检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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