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我新合同是公司2015.9月续签的1年期合同,到期时间为2016.9月 公司2015年12月口头通知我协商接触,而到2016.1.14日签订接触协议的时候,他给的赔偿不是N+1,他说已经提前通知了,只赔偿N个月的工资。 请问律师,我要求公司赔偿N+1合理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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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我的劳动合同在去年五月十五号就已经到期了,公司也没有让我续签,这样还形不形成劳动关系,合同到期后受不受到劳动法的保护?此外,在第一次签合同的时候本应该 应该不能超过192小时,但是我们每天工作八小时,一个月公休3天,每个月要工作216个小时,这又算不算违反劳动法呢?希望您能看到我的咨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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