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第七条 规定,公有住房承租人为改善居住条件,已购买其他住房,需要转让公有住房使用权的,在征得同户籍共同生活的 住房使用权的。法院判决对方履行协议是有法可依的。那么,法院以公产房为由不受理,不是与《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第七条不相符吗? 第七条 公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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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法规,比如《天津市公有住房承租人变更管理办法》也都指向是承租人死亡,家庭成员达不成一致意见。但是,我的情况是,现在承租人是我哥哥,他已经把房子附条件无偿转让给我,协议约定要过户更名给我,而不是所谓承租人死亡之后的问题。法院一刀切,不问青红皂白,一听到公产房这三个字就不立案,实乃是一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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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而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请问特殊情况指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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