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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现行的《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 2007年修订》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的,承租人的配偶、子女 可申请过户。且须有承租人配偶、子女、父母等共同签订的同意过户协议公证书。 天津市的上述法规明显违背了以上的《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设部《 商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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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法院判决对方履行协议是有法可依的。那么,法院以公产房为由不受理,不是与《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第七条不相符吗? 第七条 公有 为准)购买其他住房的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购买商品房的,提供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契税发票;购买二手私产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发票;购买公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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