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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县人民法院对事实进行了认定。 原告律师提出三点理由:一,房子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一方无权单独处置,当时所签协议只有张某签字,原告毫不知情,属效力 二、本案不适用善意取得,善意取得的财产必须是法律允许自由流转的财产,该房产为农民自建房,法律限制买卖;三、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才能相互转让房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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