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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到当地法院呢? 以下是法院判决书 原告:温州靓号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东游路59号东游大厦1201室南首。 法定代表人 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20元,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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