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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和处罚非常模糊。 在合作过程中,乙丙双方知道了彼此的联络方式。 每批次的发货过程中,都有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地点标明为青岛,并注明发货前付清每批次货款。 3 或放弃对余款的索偿。但这批人对谈判一窍不通,直接跟乙方说货款已付。此事一直拖下去也是个办法。作为企业法人具体我该如何尽快解决呢?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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