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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开公司,所以,记于其名下的恒星公司的156067股的所有权应归原告所有(代表他人的38721股归实际所有持有) 三、被告应偿还原告培训费33000元及赔偿金5万元。 给被告,利率不变,借款时间暂定二年,利息从公司分红中支付,以个人房屋作抵押。该举债被告未还本息。2005年1月8日,恒安公司召开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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