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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余天,于2006年7月10日被恒安集团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因此,其一,因其未达到章程规定条件,不能取得上述配送股、期权股、工龄股 股所有权归原告恒安集团所有。 四、 驳回原告恒安集团公司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972元,由原告恒安集团公司负担1826元,被告负担5146元。 如不服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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