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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安集团公司现金股13000股按每股1元由原告收回。 被告辩称:一、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二、被告所持有的恒安集团公司和恒星公司的股权,是按 117346股的所有权归原告恒安集团所有。 四、 驳回原告恒安集团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972元,由原告恒安集团公司负担1826元,被告负担514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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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控告事实 2014年4月17日我在甘肃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查到,我在正宁县林福木业经销有限公司6.1万元的股权发生了变更转移。我 号码归正宁县林福木业经销有限公司;三、驳回正宁县林福木业经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50元,由正宁县林福木业经销有限公司承担3000元,范多宁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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