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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三条:利润分红 1、甲、乙、丙、戊丶丁戊为公司董事( 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③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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