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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打卡时间计算每天劳动时间,而是每月以“车贴”为名每人补助500元代替加班费。我认为,接受培训期间每天乘车在路途中的时间应当计为上班时间,平均每月应当 (21.75×4)小时,公司支付加班工资。请问律师:每天前往培训点的乘车时间能否认定为上班?如果能,我想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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