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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丢弃。现在,公司诉讼要我赔偿。问题:一 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我能依照此条诉讼时效已过拒绝赔偿吗?二 非常吗?三 如果需要赔偿,我认为造成损害后果的责任人分别为:寄存人为了逃避航空行李超重的附加费用而选择寄存在我公司的员工处,并让他携带出境,理应对寄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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