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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双方均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相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摊主彭某(业主)擅自改变其房屋使用用途,违反了买卖合同。 依据《江西省环境污染防治条例》 活动,由公安机关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依据寻府发[2005]2号文件《寻乌县城区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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