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条2款、第20条;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38条规定,作出工亡认定决定书。后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2款规定, 认定决定书,劳动局以此为由作出信访答复:工伤认定问题以法院判决为准!请问律师劳动局拒绝重新作出工亡认定的行为是否违法?当事人是否可以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请求律师给予答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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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应认定双方成立事实劳动关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年《关于审理劳动保障监察、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一 陆建良养老保险费8500.5元后,没有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江苏省社会保险征缴条例》等规定为服务站工作人员办理好养老保险手续,如果说是代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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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上回去的时候出了车祸,抢救无效死亡,死者在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今年5月份,在劳动仲裁委员会认定为劳动关系成立,我们向泰兴市法院提起申诉,目前还没有结论,而江苏省下发的《苏人社函2011(166)》规定在2011年前没有认定为工伤的按照新的劳动保险法执行,请问,我这样的情况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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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为由向人社局申请工伤,人社局也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书。自2015年6月起施行的《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28条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用人单位为了逃避其应承担的全部人身损害赔偿,把本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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