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第五点,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若要解除用人单位依应当依照八十七条支付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可是公司告之,他们现在是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裁剪人员已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不属于违法,象我这种工在单位连续工作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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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我们公司根本没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直接开会通知然后直接问有问题或者没问题,对于员工根本不可能在当时给予任何有效的提问,但公司直接提交了,请问时候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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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但是无理由对我提出降薪调岗的事情,我都三天没有去上班了,我写了自动辞职申请,行政部门也不及时的给我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我如果被以矿工为理由开除了,有什么损失,还有都是如果我去了新的用人单位,还可以继续给我缴纳社会保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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