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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法官询问原告焦淑梅,是否同意竞价,焦淑梅明确表示不同意。那么按照审判惯例,原审法院应以1372677元作为依据将争议的楼房作价分割,本案纠纷便得以化解 。原审法院假借原告之名,擅自变更诉讼案由,其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的规定。分明就是在为最终判决作铺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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