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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意。那么按照审判惯例,原审法院应以1372677元作为依据将争议的楼房作价分割,本案纠纷便得以化解。另人万万没想到的是,四个月后(2014年4月15日 让我姐去法院协商,这种行为做法正常吗?法院判案都需要和当事人商量吗?正常程序通知当事人做什么应该是主审此案的法官,而不是院长,至此对王姓院长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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