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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其他未参保人员”、“中断缴费人员”补缴费办法  3. “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和“其他未参保人员”可以自谋职业人员身份办理参保,参保经办机构为户籍所在地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 4. “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和1995年9月30日以前与国有、集体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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