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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什么对一份答复意见作出完全相悖的四份判决裁定。并且都经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 即;新乡市中院(2009)新中法执字第44号 的以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原审“适用法律不当”为由驳回了我们的起诉。另外,市政府在一审中未提供的证据,在二审中提供由新乡市中院临时协助弄虚作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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