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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放在了中国籍先生名下.我没有收入.为防万一,先生立有遗嘱,大致如下: 关于我的遗产事宜,特立遗嘱如下: 在我去世后,属于我所有的在中国内地的一切财产 我的女儿xxx继承. 请问律师: 1.这份遗嘱可行吗? 2.这份遗族必须公证才能生效吗? 另外,您有什么好的意见和建议能保护我在万一情况的权益?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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