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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的办公室拿的,当时没有向林龙青说。” 证人杨健的主要证言为:“我是云通托运部雇请的员工,主要负责在广州发往温州。被告是我 南海区人民法院(2008)南民一字第146号民事判决,判决确定被上诉人的工资计算标准是2335元。 但是原审法院违背上述事实,违法认定被上诉人的月工资为2861元。同一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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