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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 法律效力。”关于被告张怀顺仲裁请求享受工伤待遇,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则该项已经经过生效的判决予以驳回,故本案不予受理。 综上,依照《中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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