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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邯郸市第二运输总公司工程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0552752—X,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电厂路37号。 诉讼代表人刘存社,系破产清算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宗立英, 超过仲裁时效被法院依法驳回。被申请人邯郸市国有资产委员会破产清算组不应负连带赔偿责任。综上所诉,特诉请法院:1、依法判令原告不承担被告退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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