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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原因是在于一审法院没有搞清楚本案原告交付定金性质和类型。 二、一审法院定金性质模糊,导致适用法律错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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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在履约情况下可以要求双倍返还定金权利,甚至将不可抗力造成合同无法履行责任都由原告一方承担,加重了原告责任。 合同补充协议规定被告代收各种“交易费用” 宣传资料,不是通过约定就能确定其性质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而是依据法律规定确定。因此在《商品房认购合同即使签订了这样条款,如果被告所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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