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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冉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冉涛的犯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 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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