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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2008年1月3日,我与张用收益款315500元经法院拍卖购买雁塔明德门新天地小区10101号商用房122平米。2009年二月出租,年租金 进入公司,致使双方实在无法共同生活,现诉至贵院,请依法裁决。 此致 西安市碑林人民法院 举状人:高 二零一一年九月六日 一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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