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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009年8月21日的股东会决议和股权转让协议,张志琼是知情并认可的,后当刘、王将金玉良方公司转让给吴中林等时,是张志琼协助刘、王 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确认二OO九年八月二十一日以“张志琼”为转让人、王为受让人的《北京金玉良方中医门诊部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无效;二、刘、王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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