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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为货代公司,代理外地一家出口贸易公司的1600吨货物入保税区仓库,但是货物实际离境时竟然少了30吨货物价值不到20万人民币,送货方为货主委托的另外A 的收货单了。请问律师如果我们申请立案,原告是由我们代理公司申请还是委托方贸易公司?现在都无法证明是A仓库少送还是保税仓库丢货,那被告方可否为2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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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离境时竟然少了30吨货物价值不到20万人民币,送货方为货主委托的另外A仓库,他们说没有少送货,保税仓库也说自己没有丢失肯定是入区的A仓库少送货物 的时候保税库没有进行过磅点数就签下了A库的收货单了。请问律师如果2家仓库都无法提供准确的有效证据,那判定结果是法院判定,还是我们再需要等稽查部门判定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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