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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集团)公司、许昌卷烟总厂、郑州卷烟总厂合并重组成一个法人实体,继续使用“河南中烟工业公司”名称,直接从事卷烟生产经营,取消河南新郑烟草(集团)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原告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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