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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永国是金玉良方公司的实际股资人,向法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合资协议书;2、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3、室内外装饰工程承包合同;4、委托合同书;5、 刘支付。刘经营期间,金玉良方公司一直处于亏损状态,经营期间的房租、装修费、医疗机械设备款、消防和污水处理费全部由刘支付,张志琼作为名义股东并未支付任何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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