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因为工作调动没有能及时交情取暖费,2014年回来一看取暖管道被掐断,着急去交费要收600元滞纳金,2013年的取暖费用才2010元。这个滞纳金也太离谱了吧,我该怎么解决?滞纳金是必须交的吗?有法律依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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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门市房,二楼为住宅,取暖费是各交各地,当初接收房子时一楼的暖气片就已经拆除了,取暖期缴费时被告知一楼还有有欠款(租房之前的)未清不能收费供暖或报停,后经解释做工作 了就不租了,最近房东找我说一楼这几年的供热费及滞纳金未交,让我补交这些费用,请问房内没有供热设施的情况下我需要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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