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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初2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隰县人民法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原告邬栋豪工程款465640.41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8285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142. 用口头证言否定书面证据等手段弄虚作假、枉法裁判,将一个无罪之人以莫须有的罪名羁押7年之久。经过一审有罪判决、上诉后发回重审;二次一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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