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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施工时,由高国栋(身份证号码:350124490728001)承担风险承包并垫资,因此该桩基工程的债权由高国栋享有全权处理权利。所以武汉市中院判决由施工方高 合伙人陈庆雄、陈庆锐在分钱问题上多次协商未果,合伙人陈庆雄提出不考虑施工期间各种对外债务、十年打官司费用、人力、财力、并且在工程施工期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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