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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司法执法违法,官官相护,违法乱纪祸国殃民!
这是人所共知的常识。 根据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第334条第一款“为
一般
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在法庭
审理
中“不必提出证据进行证明”规定,不需证据证明,可认定 争吵”气愤杀人。公开包庇犯罪,使同案罪犯至今逍遥法外。使依法应补充侦察的案件,违法进入诉讼
程序
。 一审
法院
在没有通知所有人到庭,违反法庭必需质证的 ...
//www.110.com/ask/question-24804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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