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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站有限公司员工,2004年9月应聘到公司上班到至今,现在公司以无正当理由辞退他和另一位和他一起进来同事,我们到衡阳市南岳区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到 仅变换2个。请问他们这种行为是违法行为吗?侵害了员工什么权益?能逃避在注销又重新登记之前经济赔偿责任吗? 请热心专业人士帮我解疑答惑! 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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