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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市、县人民政府优先购买权。”(第二十六条)人造板厂使用土地远远没有满五十年,人造板厂并没有转让 厂财产处分权既没有授予政府,政府也不认可其处分人造板厂财产权力源于授予。 2004年6月15日永林清〔2004〕16号《关于上报永仁县林业局人造板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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