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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予以举报。 * 根据闽财建《2007》157号文“关于印发《建筑省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二章“工程施工合同 主管部门和承建该项目的建筑业企业,都有权向建设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予以举报。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原建建[1996]34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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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收费许可证》,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九条征收机关收取城市配套费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所征收的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条建设项目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计入建设工程造价。商品房项目,应计入房屋销售价格,开发商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另行加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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