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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为二级;服役第十三年以上,定为三级。定级以后,原津贴标准高于工资标准,其差额予以保留,随着以后级别调整和工资增加,抵销其保留 ,其自留地仍应予以保留。 文件四: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颁发 《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退出现役安置暂行法》通知国发(1983)16号 现颁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退出现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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