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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公司实施的涉案行为易造成消费者对原告与被告涉案产品的混淆; 1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的商标驳回通知书,证明被告霸州珠汇公司的提出的“珠汇” 珠汇冰牛奶2500件,规格为1X24瓶;2003年8月20日,包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包头市惠龙商贸有限公司销售假冒产品的行为作出处理。该公司所销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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