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六十七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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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地方技术监督局,按强制性产品管理规定,第五十条给予10倍的处罚。我们认为适用条款有误,应该适用第三十二条,按第五十五条给予处理。请给予解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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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 我自己在厦门质监局网站上看到《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实行强制性产品质量认证管理的产品未经认证不得出厂、销售。 获得质量体系认证 规定的,责令停止销售、出厂,没收已售出部分的销货款,并可处以该批产品货值一至五倍的罚款。据此我向质监局提出复议申请,他们经办领导竟然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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