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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 十五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第四十四条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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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村民承包集体林地在没到合同期限承包人死亡,其承包人子女户口未在家庭户口里,其子女有权继续在承包期内经营管理吗?或者集体有权收回林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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