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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地原来是一个窑厂,但是现在窑厂已经解散,以前窑厂也属于国有企业,现属于丹阳市开发区管理,那块地有很多大坑,最深有7米左右,这个坑不是天然形成的,属于开发形成的,当时现场没有任何警示标志,也无任何防护措施,当时人下塘抓鱼,不慎掉入塘中死亡,当事人已是法定成年人,请问当地政府是否有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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