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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中监字第01号 施正吉、金兴菊: 你们为张俊杰故意杀人一案,对本院(2007)乌中初字第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附带民事部分不服,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厕所时遇见张俊杰,张俊杰手里拎着一瓶酒,用力敲223宿舍的门,其说:敲什么,这么晚了,大家都睡了“,张俊杰听后,用手中的酒瓶砸其头部,随后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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