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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亦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申诉人认为,被申诉人肖翔是一个没有资质的承包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一条 米多深,2-3米宽的锅底形水坑,难道不需要立警示和张贴公告?城步县法院却视而不见,指为不是,这跟秦王朝的赵高指鹿为马又有何区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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