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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3000元,车费102元,损坏眼镜350元。 3、造成原告极大身心伤害索赔40000元 此致 芙蓉区人民法院 颜勇军具状 2010年10月16日 辩论词 尊敬的 了第一被告行凶的气焰,行凶地点为第二被告办公大厦前马路上,恰逢下班时间,围观的同事较多,造成原告身心极大伤害,至今原告害怕晚上单独外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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