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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判认定: 被告人张俊杰在乌铁运输学校参加在职培训期间,与一起培训施玉军、蔡文仲发生口角进而厮打,致蔡文仲轻伤, 张俊杰因此被公安机关作为刑事案件 被害人因其犯罪行为而遭受经济损失。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俊杰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执,有预谋地报复杀人,手段残忍,罪行极其严重,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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