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工费3300元、住宿费14900元、交通费3000元,合计人民币641090.4元。 被告人肖和成认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其辩护人认为被害人一方引发事件并携带 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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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工费3300元、住宿费14900元、交通费3000元,合计人民币641090.4元。 被告人肖和成认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其辩护人认为被害人一方引发事件并携带 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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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附带民事部分不服,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 自首情节”上诉及辩护意见,亦不能成立。鉴于本案系被告人与被害人在培训期间因琐事引发,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其家属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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