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争议,抵押行为也是合法有效的。同时,自己与王先生在2007年5月之前互不认识,也不可能预料到会离婚,双方根本不存在串通的可能性。因此,不同意李女士 。 物权法规定,因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时发生效力。本案中,该房屋的权属问题,法院经审理后已经确认为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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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又起诉,04、05年一、二审法院驳回了肖某请求法院判令其与本人前夫程红军签定的房屋转让协议有效,同时判决肖某腾房交与本人。在肖某拒绝腾房交与本人的情况下 肖某证后,又与肖伍堂(其爷爷,现已死亡)签订租赁关系,后肖伍堂又转卖给她的,(证据提供了祖孙转让协议和肖伍堂向产权单位交房屋租金的收据) 本人现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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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家而不知哪里去了。58万元的手表也没有下落。后交待给了某债权人,但该债权人也没有说出下落。另一方面,匆忙办理离婚手续,企图达到永远逃避归还债务的 也应承担民事责任。交出婚姻关系存续时夫妻所有财产不能免除应承担的连带责任。交出财产也并不是什么值得称道的义举。破产法关于公司破产对债权人的法律救济制度也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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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对象(前夫)”处理,其前夫也非常不配合拒不到场。通过卖方的言语,居间方称卖方可能为了逃税假离婚,现在耍无赖,但也没有有效的办法,希望买方起诉。但考虑 无理取闹索取利益、公然不讲诚信。这种行为居间方竟然束手无策,那么定金、中介费、合同的意义何在?卖家仰仗其在社会上的关系和地位就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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