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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互联网、电视、平面等媒体上或者设计印制“凯美茵”宣传品及促销品),内容形式须经甲方审核并书面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二条 合同解除及终止 1、 下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 4、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不得继续使用“凯美茵”商标,必须拆除乙方带有“凯美茵”商号、标识、服务标志等一切含甲方标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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